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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办理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时间:2022-11-09 15:14 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许振芹 秦冰泰安报道 今年以来,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力度。在近期办理的一起非法填埋危废铝灰案中,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检察院、宁阳县政府等单位联合办案,将11家单位(个人)作为赔偿主体。目前,已与6个赔偿义务人签订磋商协议,依法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06万元。

本案为多义务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丰富了联合办案、责任划分、分头磋商、公益诉讼等办案思路和经验,有力推动了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协作机制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一个实践样本。

空闲场地被填埋了粉末状不明物质

2021年5月10日,宁阳县东疏镇政府环保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寺头村村东空闲场地填埋有粉末状不明物质,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立即启动调查,初步确认堆存物料为危险废物铝灰。经对地块开展调查发现,危险废物铝灰为祝广某、赵洪某填埋地下,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21年5月20日,宁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调查完毕后,向检察院移交涉案人员5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一审宣判5名被告3年—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尽快修复生态环境,宁阳县东疏镇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和环境检测司法鉴定所对寺头村非法填埋的铝灰进行检测鉴定,并委托泰安市泰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地下填埋铝灰进行了清运处置,共处置铝灰、沾染铝灰泥土2037.67吨。

为保障清理整治效果,东疏镇委托检测机构对坑内及周边的土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验收合格后,对挖掘现场进行恢复,目前已达到种植条件。清运处置期间,共垫支费用合计346万元。

绝大多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已落实到位

今年4月24日,泰安市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同时,要求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宁阳县政府按照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针对涉案人员无力或不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实际,联合办案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案情,依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将6家危废流出企业以及5名参与危废运输、填埋的个人列为赔偿义务主体,涉及江苏、山东、河北等多个省份。

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开展磋商。磋商前,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精心制定磋商方案,向11名赔偿义务人统一发出《赔偿磋商意见函》,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磋商时,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强化证据的取得和运用,综合考虑赔偿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经过办案组努力,本案绝大多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已落实到位,但仍有当事人因处于服刑期、无力支付等原因,导致40万元无法落实。目前,办案组正积极与当事人磋商,磋商不成将依法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渠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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