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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机动车尾气超标禁止上路

时间:2018-08-16 10:53 来源: 作者: 点击:

  近日,枣庄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检查时,应当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将被禁止上路。

  达到环保标准的发“绿标”

  26日,记者从枣庄市环保局了解到,《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实施了,除铁路机车和拖拉机之外的机动车都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环保合格标志分绿色和黄色两种,全国范围内通用。

  据枣庄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的工作人员介绍,机动车经过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按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但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而且属于强制淘汰的车辆,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经环保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后,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

  2家检测机构在运营,7家正在建设

  枣庄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枣庄市有2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可以进行检测工作,另外7家正在紧张有序的建设中,建成之后将很快投入使用。

  据枣庄市物价局收费科张科长介绍,目前检测费用正在实行试行标准,按照该标准轻型车(3.5吨以下)60元每次,中型车(3.5—10吨)70元每次,大型车(10吨以上)100元每次。“如果机动车在年度之内第二次检测的话,将按相应标准半价收费,第三次检测不再收费。”张科长说。另外,记者了解到,目前检测费用的收费标准即将取消,而新的收费标准暂时还没有确定。

  “无标车”将不得上路行驶

  据枣庄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也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如果违反规定,机动车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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