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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基本人权属性的法理学分析

时间:2016-07-08 00:13 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在把握人权发展脉络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权的法理基础的分析,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对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予以论证,并提出该性质确定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人权 环境权 基本人权

环境权概念的提出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首次承认了环境权利以来,在环境权是否属于人权这一问题上,大多学者倾向于赞同其归属于人权,当然也存在着争议。纵观人权的发展与环境权提出的历史背景,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权仅仅依靠公法或私法的保护,都有其片面性。而对于环境权性质的厘清,将有助于我们以更为宏观和全面的视角来审视该项对人类发展意义重大的权利,并从其人权性质出发给予整体、科学且有效的保护。

一、人权的发展与环境权的提出

(一)人权发展的三阶段

被看做法的终极价值的人权,多数学者对其发展阶段持三段论观点,如传统人权观、现代人权观和后现代人权观[1],再如徐祥民所提出的初创期人权、发展期人权和升华期人权。上述分类,视角会有所不同,但对人权发展脉络的把握均暗合了时代的发展特征和当时的理论基础。

1. 传统人权观。在经历了中世纪黑暗的神权统治后,传统人权观从封建神权的桎梏中破茧而出,以启蒙思想为理论动力,目的在于实现作为一个人所迫切需要的平等、自由的权利。该时期的人权具有原始和简朴的特征,从文艺复兴先驱但丁所提出的“帝国的基石就是人权”到荷兰的斯宾诺莎的“天赋之权”,再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洛克对“天赋人权”系统的理论归纳,其核心都是对个人主义的崇尚,充满了对封建神权的反抗性,是人类长期以来人权饱受压制而产生的理性的爆发。

2. 现代人权观。基于理性的引导,现代法学以此为基石,对私有财产神圣性的维护以及契约自由的树立,为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腾飞做(节能环保小知识)出了巨大贡献。而在历经两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世界大战的洗礼后,人们开始反思基于“理性”建立的制度中的非理性因素。与此同时,为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买单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争取民族权利的斗争。因此,该阶段的人权观的内容逐渐丰富,包含西方的社会化人权和发展中国家提倡的集体人权和经济人权。

3. 后现代人权观。人权内涵的不断丰富与哲学理论的发展相呼应,后现代人权观的形成与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及方法论密切相关,后现代人权观突破现代法学的规则框架,从社会现实出发,关注长久以来被边缘化的群体的人权,强调人权概念中的差异性,为弱势群体争夺话语权。在此阶段,人权观念得到进一步地丰富和发展。

(二)环境权的提出

现代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财富等正外部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负外部性,其中最严重的当属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此即作为一项新的人权的环境权提出的背景。在历经数次环境灾难之后,人类逐渐认识到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应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由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推移和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的承认拓展。[2]

从国际层面来看,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就北海倾废问题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公民具有在良好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此为环境权的首次提出。1969年至1970年,美国和日本相继提出环境权的概念,1970的《东京宣言》提倡将环境权以基本人权的形式在法律体系中予以确定。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得到了正式的国际承认。此次大会的标志性成果——《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3] 此后,诸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1987)、《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1989)、《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1991)《里约宣言》(1992)、《21世纪议程》(1992)等一系列重要国际文件均将环境权与人权(环境保护知识)联系起来。

从国内层面来看,各国环境立法的水平虽有不同,但对于环境权的重视程度已提高到宪法的高度,环境权已在一些国家被写入宪法,环境权入宪已成为目前讨论的热点和趋势。

二、对环境权基本人权属性的法理分析

(一)人权的属性

要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首先需要对人权的概念及其属性有所了解。

人权是人的个体及其集合体自由地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资格。[4]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等多层含义。[5]

作为人类社会最高层次的权利,人权最具普遍性,其普遍性体现在主体多元性、内容普遍性方面。同时人权亦具有相对性,这一点在后现代人权观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既然人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分,则其承载的人权亦从这两个方面反映“人之所以是人”的权利。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的意识均受制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人权概念的提出和发展不仅仅是人主观活动的产物,更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对环境权基本人权属性的法理分析

多年来,学者们对环境权下过多个定义,一般认为“所谓环境权,主要是指人类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6]关于环境权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学说:(1)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者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2)人格权说,例如日本环境权理论的首倡者人藤一、池尾隆良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3)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论者常常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据。(4)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7]

人权的分类中,有学者将其分为基础人权和一般性人权,所谓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s),是指人类中的“人作为人”和“把人看做人”的属性相伴随并不因其社会身分、地位、民族、财产和实际能力(如水平、才智、见识等)等不同而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普遍的基本权利。[8] 环境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归(环保法律法规)属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环境权当属基本人权。

第一,环境权处于人的第一需求层次。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将人的需要从低到高排列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环境权这一具有生态意义的人权首先保护的即为人作为人所必备的生存条件,这一条件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出于人本性的需求,守护这一底线即守护了最低限度的人权,唯有此才有谈论其他一般性人权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环境权是具有普遍联系性的更高位阶的人权。作为一项新兴的人权,环境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内容的广泛性和与其他人权的普遍联系性。如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等。在审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时,许多学者往往只意识到环境权的普遍联系性而忽略其更高的位阶,抑或由其普遍联系性而误认为可由其他人权派生,如环境权由生存权派生而来。需要阐明的是,环境权的普遍联系性是其作为新兴人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其具有该特点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即全球性生态恶化。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且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先决性,才使得环境权成为具有普遍联系且处于更高位阶的基本人权。这是一个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链条。而否定环境权的更高位阶性,尤其是持环境权由生存权派生观点者,没有从实践出发,未区分生存权与环境权产生的历史背景,混淆了两项权利设置的目的,而陷入了已有人权理论的窠臼。

第三,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权体现在广泛的国际立法中,《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环境权比斯开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均支持环境权的独立性。《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等地区性法律文件则对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予以确认。在国内立法中,环境权已经为53个国家的宪法所明确承认。[9]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宪法承认趋势和国际法承认趋势正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国际环境运动的影响呈上升状态,虽然目前的法律文件在涉及环境权基本人权属性时多为概括性规定,且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却并不能否认环境权的基本人权的属性。

第四,对环境权基本人权属性的确定意义重大。环境权的诞生是人权理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具有以往传统基本人权所不具备的重要功能。它除具有静态地维护当代人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外,还动态地对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予以维护,追求代际公平,以期实现对平等的升华。在某种层面,它还是社会正义的矫正器,时刻提醒人们在追逐部分利益的同时不能无视整体利益的存在,从而给人类的逐利行为划出一条底线。由此可见,只有确定环境权基本人权的属性,才能真正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人权理论的发展才能在新的历史时期找到持久的新动力。

目前,国内的许多学者也就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属性做出分析,如从基本人权的性质出发结合基本人权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应然性和实然性、自然性和社会性、平等性和共同性、国内性和国际性五组特征,对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属性进行全面而细致地论证。[10]再如,有学者从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到一项基本人权,再到独立的人权,最后到确定的权利的思路,层层深入地就环境权的性质予以严密地论证。

三、结语

从蛮荒到文明,人类思想的升华无不伴随着人与自然的撞击与磨合。在品尝环境恶果的酸楚中,人们开始了新的探索,逐步实现从把自然看做斗争的对象到谋求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转变。在这一转变中,人权观实现了重大的飞跃,而作为新兴人权的环境权也将会随着环境运动的推进和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被赋予更加丰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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