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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系列研究之二

时间:2017-07-15 01:19 来源: 作者: 点击:

  ——专项实施方案与补助标准

  2011年9月,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单,同时要求申报成功的小城镇根据三部委的要求,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情况编制5类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专项实施方案,建筑节能及发展绿色建筑专项实施方案,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专项实施方案,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商贸流通服务专项实施方案。

  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专项、建筑节能专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专项、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具有对应的中央财政补助配套,根据各专项的具体申报政策具有不同的补助标准。

  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专项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关于组织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为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在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专项申报鼓励在具备一定基础、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镇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结合乡镇特点集中发展一批太阳能房等,要求示范镇集中推广应用面积不低于12万平米,示范城镇补助标准为40元/平米,示范城镇追加推广任务补助标准为35元/平方米。

  2012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第一批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实施第一年),在第一批申报成功的七个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中,北京古北口镇、天津大邱庄镇、江苏海虞镇、安徽三河镇、重庆木洞镇等五个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2012年总计获得中央可再生能源专项补助资金2280万元,推广任务面积57万平米。由于各示范镇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推广面积应不低于12万平方米,此外对于示范城镇追加推广面积也有对应的补助标准,预计2013年第一批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将持续获得可再生能源建筑专项资金补助。

  表1 2012年第一批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专项资金补助状况

  资料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

  “十二五”期间,国家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监管、推进农村建筑节能等四个维度全面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工作。

  表2 “十二五”期间城镇建筑节能相关实施项目及要点

  资料

  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专项

  2011年5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的申报总则、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专项资金安排与使用、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内容。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其补助标准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补助控制在投资额的40%、60%和80%;资金分配分为“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形式。

  表3 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申报要点

  资料

  环境污染治理专项

  “十二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且水质大幅提高,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显著,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表5 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相关申报政策

  资料

  商贸流通服务专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各地区商贸流通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培育大市场、搞活大流通”的总体思路,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加大政府引导和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商业网点规划和布局,积极构建“以城市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落脚点”的市场服务体系,营造社会各界扶商氛围,努力提高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提高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把商贸流通服务业打造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先导和支撑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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